原告诉称,原告北京联创公司是玉米新品种“中科4号”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于2007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40033.9。200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甘肃金象公司在甘州区大满镇紫家寨村生产“中科4号”玉米种子。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中科4号”杂交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不得销售生产的侵权种子,对已经生产的玉米种子(籽粒)作转商或其他灭活性处理,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原告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创公司)与被告甘肃金象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金象公司)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联创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顺伟,被告甘肃金象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宗斌、赵相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详细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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