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 http://seed.aweb.com.cn 2008年07月09日09:01 农博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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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在宁明县爱店镇的黄新是个体经商户。2005年下半年,黄新与黄明到宁明县海渊镇向制种农户收购一批“先优95”谷种。他们明知该谷种不能在本地作早造种植,却违反种子管理规定,仍于次年的1至3月将这批谷种销售给爱店镇和峙浪乡一带的农民种植,致使264户农民使用该谷种种植早造,共计438.15亩不能正常抽穗,造成经济损失27.73万元。因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黄新、黄明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黄新、黄明的家人与农户就赔偿达成了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

      日前,经宁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新、黄明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种子管理的规定,向农民销售不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严重损失,依法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两人能通过家人积极赔偿农户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

      ★法理评析★

      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失去使用效能”,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各种原因而失去了种子原有功效或者丧失了使用价值。“不合格”,是指不具备规定的使用性能或者未达到规定的质量,因而影响种子的使用效能。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致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依法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损失”。

      按我国《刑法》第147条规定,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黄新、黄明明知出售的种子在本地不能使用种植,为赚钱仍予以销售,造成农户经济损失达27万多元,依法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应按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标准予以惩罚。因其有从轻处罚情节,且赔偿了农户的经济损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在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的同时,对他们依法适用缓刑。(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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