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审(认)定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湖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选育(引进)的品种申请品种审(认)定,由选育(引进)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境)外企业或个人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其它品种有明显差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审(认)定:
1、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可申报审定;
2、未开展省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品种,经三至四年或四五个生产季节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和生产试验表现较好、有一定示范面积和推广价值的,可申请审(认)定;
3、基因工程育成品种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因安全许可证书。
第四条品种报审(认)定前须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公室)组织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关委员和专家进行田间考察鉴定推荐。
三、申报材料
第五条凡申请审(认)定的品种,应提交《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育种(引进)单位(个人)名称;
2、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
3、品种的选育(引进)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4、品种特征特性,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及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等详细介绍;
5、品种主要优缺点、适宜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
6、反映品种(杂交种含亲本)典型特征的标准彩色图片;
7、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具有一定的原种量的证明;
8、育成(引进)单位意见。个人育成品种由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主要附件如下:
1、申请审定品种应有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意见并签章,报认定品种应有品比试验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意见并签章;
2、省品审办公室指定单位出具的抗病性、抗虫性及其它抗性鉴定报告(原件复印件);
3、省品审办公室指定单位出具的品质化验分析报告(原件复印件);
4、省品审办公室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意见(原件复印件);
5、省品审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资料。
四、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请审(认)定的品种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将填写好的《品种审(认)定申请书》一式10份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于指定时间内报送省品审办公室,同时交纳报审资料审阅费;
2、省品审办公室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通知申请者限期补交,并提交相应的专业组进行初审。
五、品种审(认)定
第七条各专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初审(认)定报审品种。
第八条各专业组召开会议时人数应达到法定人数(即通知到会的委员、专家的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定会议在对报审品种进行认真审议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即为初审通过。
第九条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组整理出品种评语,提交省品审办公室及常委会。
第十条专业组初审(认)定品种时,申报单位的委员、专家在审议本人参与育成的品种时应回避。
第十一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各专业组初审通过的品种,用无计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即为审定通过。
第十二条经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公室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申请复审。省品审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次会议复审,但只复审一次。
六、命名与公布
第十三条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省内育成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命名。品种商业名可根据需要由育种单位提出,报省品审委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审(认)定通过的省外育成品种不再重新命名,仍维持原名称。
第十五条审(认)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公布,可在省农业厅公布的适宜种植区推广种植。
第十六条审(认)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利用中发现不宜继续推广应用的,由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常委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公布。
七、审(认)定标准
第十七条各作物审(认)定标准由专业组负责起草,报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八、附则
第十八条品种审(认)定通过后,报省科委进行成果登记,领取《湖北省科技成果证书》。育(引)种者所持《品种审(认)定合格证书》、《湖北省科技成果证书》可作为申报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依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省农业厅印发之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