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一、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3号,1997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二、申 报 条 件三、申 报 材 料
第二条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品审会”)申报审定:
1. 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并达到审定标准的品种;
2. 经两个以上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
3. 国家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经鉴定、试验单位推荐,具有一定应用价值或特用价值的品种。
第四条 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四、申 报 程 序
1.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2. 育种单位(个人)名称;
3.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
4. 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5. 品种标准:包括品种的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逆性等详细介绍;
6. 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照片(五寸彩色相片);
7. 适用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
8. 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度汇总报告(复印件);
2.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意见并签章;
3. 全国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抗病(虫)性、抗逆性鉴定报告;
4. 全国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品质分析报告;
5. 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2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认)定合格证书及审(认)定意见(复印件);
2. 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第3项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两年以上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总结报告;
2. 鉴定、试验单位推荐意见并签章;
3. 全国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