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远县乌兰镇西滩村农民石某向靖远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12315”投诉,称自己于2008年3月25日在靖远县城关朝阳农资服务部购买的20袋双环牌中甘11号莲花白种子(价值30元)发芽率只有10%,与包装袋上所标示的发芽率大于70%相差甚远,多次找商家协商处理,商家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无奈只好寻求工商部门的帮助。
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当场受理了投诉,并马上和县农牧局技术人员取得联系,共同前往地头进行实地勘查,细心的执法人员发现种子包装袋封口上所标识的压制生产日期为2005年11月26日,而该种子的保质期限为2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和县农牧局技术人员认定的40%的发芽率、石某的种植亩数、莲花白的生长状况,商家为消费者赔偿损失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