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法定实施主体:市或者区县种子管理机构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办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5号
电话:62056469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申请方式:当面申请,网上申请(http://eservice.beijing.gov.cn)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3、验资报告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4、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聘用证明;
5、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7、检验、加工、仓储、经营场所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协议或者合同。加工设备、仓储设施不在企业登记地的,须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核查属实证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8、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9、自有品种的证明;
10、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还需要提交;
1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12、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13、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还需要提供:
15、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申请转基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
16、专门的转基因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聘用证明;
17、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注:所有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查
(一)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审查岗位:北京市农业局粮经作物管理处承办人员
(四)岗位职责:1、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2、提出建议许可或不许可的审查意见。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委托市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建议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呈送处室负责人。
(五)审查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