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陈强于今年3月7日在某农资店以120元/公斤的价格预订了油葵种子30公斤。因当时没货,商家与消费者约定4月初取种子,我们当时预付了订金并要求商家开具了收条。而时至4月初,该种子已涨价到180元/公斤。当我们来提货时,商家却要求我们补60元/公斤。我们当即拒绝,并出具了当时商家所开的收条。请问我们在取种子时还需要补加钱吗?宝丰县陈强 王水丰
陈强、王水丰同志: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以及开具的收条应视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之规定,因此,你们在提货时,经营者应当按照原来1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