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林)局(委):
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引种与本市属同一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的,应当分别向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的,应当颁发批准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告确定的适宜区域内推广;未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的,不得在本市推广”的规定,蓟县育种所、蓟县种子公司申请在我市引种的“农大211”小麦品种及其他单位申请引种的玉米、棉花品种,经征求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批准以下品种在我市经营推广。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