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繁,是指秋冬季节到海南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种植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南繁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南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南繁工作。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南繁工作方针和南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南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在海南三亚设立国家南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南繁办”),负责南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国家南繁办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
(二)协调解决南繁基地的治安、用地、用水、用电和隔离区等事宜;
(三)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南繁植物检疫、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事项;
(四)联络、协调南繁单位之间及南繁单位与所在市县的关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研究提出南繁事业发展的建议;
(六)完成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南繁基地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南繁单位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南繁办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