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工作的管理,规范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引种与本市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zhòng),是指向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与本市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是指与本市行政区域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条件以及海拔高度、种植制度相同或相近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作物和农业部、天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作物。
第五条 天津市农业局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天津市农业局驻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的窗口具体受理引种申请。
第六条 引种者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与引种作物相应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
第七条 申请引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
(二)拟引进品种在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审材料及审定公告复印件、审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引种者的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拟引进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引种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上述材料需一式三份。
第八条 申请引种品种材料审查合格后必须参加由天津市农业局所属天津市种子管理站统一组织的引种试验。
第九条 参加引种试验的引种者须在每年2月底(小麦8月底)前向天津市种子管理站提供足够数量的合格种子。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根据申请者要求和作物特性,在本市安排一个生长周期的多点有效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天津市种子管理站在引种试验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引种品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上报天津市农业局审批。
天津市农业局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批准引种的品种,由天津市农业局发布公告,允许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种植。未被批准引种的,不得在本市推广种植。
第十一条 引种品种在推广种植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不宜继续种植的,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由天津市农业局发布公告,停止引种。
第十二条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引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