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2007年12月26日修改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及农作物组培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以及农作物组培苗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和农作物组培苗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农作物种子的,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生产甘蔗种苗、马铃薯种薯的除外),有必要的仓储设施;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空调、冰箱、电子天平、灭菌锅、净化工作台、培养架、培养瓶以及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和仪器设备。
(五)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应达到附件1要求;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应达到附件2要求(生产甘蔗种苗的除外)。
(六)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且具备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3个类别资格)、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从事农作物组培苗生产的,至少应有3名农艺师或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凭的技术人员。
(七)生产转基因作物种子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2、在指定的区域种植。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4、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或农作物组培苗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原件)。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1年内的验资报告或当年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式样的聘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原件,详见附件1、附件2)、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设施和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
(五)种子烘干设备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设备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或种子晒场彩色照片及情况介绍(原件,包括地点、面积、场面质地等情况)。
(六)种子生产地点的种子仓储设施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仓储设施如租用应提供3年期以上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