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周是2008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为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审理的10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通报,其中就有著名的云南知名企业昆明滇虹公司“康王”商标侵权案。为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昆明中院首次启动了“三审合一”制度。
昆明中院此次通报的10个案件涉及到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等方面。据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杜跃林介绍,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自2002年成立以来,每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以20%的速度递增,受理案件也呈现出种类不断增加的趋势。
昨日,昆明中院还对山西一家知名种子公司告云南省工商局行政案进行了宣判。由于该案涉及到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所以昆明中院首次用“三审合一”审判方式审理此案。案件大体是这样的:2006年年底,辽宁海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禾公司)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屯玉公司)下属经销商楚雄彝族自治州种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种子公司)未经海禾公司允许,改换包装,私自销售海禾公司生产的种子。省工商局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举报属实,便于2006年12月29日,以涉嫌销售假冒种子为由,对楚雄种子公司发出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楚雄种子公司是山西屯玉公司的经销商,查扣经销商的商品等于查扣山西屯玉公司的产品。山西屯玉公司不服处罚,申请复议,但结果还是维持“原判”,便将省工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扣留通知书,确认省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省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种子为由,对楚雄种子公司所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并无不当,亦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山西屯玉公司要求确认省工商局所作的行政行为违法,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于是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山西屯玉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选登
“康王”商标遭侵权侵权公司挨赔50万
1997年11月28日,云南滇虹公司的前身获准注册了“康王”商标,该商标由中文行楷书体“康王”两字构成。2003年2月28日,该商标许可给昆明滇虹公司使用。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公司又将“康王Kanwan”使用在洗发液(露)产品上。昆明滇虹公司对汕头康王公司的这种使用行为提出异议,双方在全国一些省区的销售市场上发生了较大的纷争。昆明滇虹公司认为,汕头康王公司在其产品上突出、放大使用“康王”标志来误导消费者,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汕头康王公司的产品系昆明滇虹公司生产,已经构成对其商标的侵犯,便提起诉讼。
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汕头康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志的洗发液(露)产品,销毁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液(露)产品的宣传资料和产品包装物,并赔偿昆明滇虹公司侵权损失50万元。
“新知”卖假磁带判赔7万
2005年8月19日,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新知图书城销售假冒的“新目标”英语教学录音磁带等侵权音像制品共25900册,定价496050元,新知图书城在其经营场所及其全省连锁店进行销售,这些音像制品经著作权人即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鉴定,结论为: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为此起诉至法院。新知图书城认为:其销售该录音磁带,是受长沙弘文文化传播公司的委托进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其在销售时没有任何过错,长沙弘文文化传播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责任,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弘文公司下落不明,也未作答辩。
昆明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昆明新知图书城赔偿人民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7万元。
■名词解释
何谓“三审合一”
“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是中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一种探索,即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据了解,“三审合一”是我国审判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有利于执法统一,确保三种诉讼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