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间,沐川县劳动乡、荣丁镇、下溪乡、石梁乡14户农民购买了一批川单14号玉米种,结果发现种子有问题。经过农业部门专家查证,总共有169袋、338斤的玉米种是假冒的。沐川县消委会将这些玉米种子全部追回并进行了更换处理,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点评刘亚兵——本案属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好在及时发现,否则,如此大量的玉米种要造成农民至少数百亩的损失。对于这种涉及面极大的案例,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加重处罚。
黄全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对于销售假冒种子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